案例二:李秦臣诽谤案
(一)简要案情
2016年10月,李秦臣之父李云国与他人合伙在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红五月村11组修建生猪定点屠宰点。施工地点附近的永宏养猪场老板曾兵因担心屠宰点投入使用后引发其养猪场内疫病,遂阻拦施工,并联合周边村民向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同月,县农业局调查认定该屠宰点与永宏养猪场距离不足国家规定的最小距离1000米,责令停止施工。李云国即另行选址修建屠宰点,造成约5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7年10月31日,为报复曾兵,李秦臣在麻辣社区论坛中发表一则《请省纪委管一管官商勾结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帖子。李秦臣在该帖中故意捏造时任井研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为曾兵获得了几十万元政府补助,以及为王村镇生猪定点屠宰点建设提供帮助并入干股的虚假事实,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11月5日,李秦臣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井研县公安局对李秦臣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启示
一是网络空间不是无根之源。伴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不是虚幻的,离不开现实主体,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与拓展,每一项活动都可以追溯到网络地址与操作电脑的人员。案例中的李某,在捏造事实发表帖子后,认识到了错误,畏惧于公安网警的震慑力量,到公安机关自首接受处罚。二是网络空间不是无序之地。网络空间中,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可以通过网络发布自己的观点、传播所闻所见,但网络空间绝不是无序之地,每个公民都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通过案例可以看到,案例中李某通过网络发帖的方式,捏造并传播虚假事实,受到了公安机关的查处。三是诬告、诽谤必将受到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制度上健全了党纪国法对诬告、诽谤等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