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五:刘友彬诬告陷害案

(一)简要案情

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副调研员刘友彬因对范某某心生怨恨,产生报复心理,多次通过网络、邮局、锦江区委区政府收发室公文交换箱等渠道,捏造编写范某某有关问题举报材料,先后数次向省委巡视组、省纪委、成都市委市政府等单位和相关领导匿名恶意举报。2019年3月28日成都市纪委决定对刘友彬诬告陷害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目前该案已进入审理阶段。

(二)案例启示

一是对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自身利益诉求进行反映,是公民的权利。但是,若为一己私利,滥用监督权利,试图以诬告陷害为手段实现个人诉求,以散播不实言论、纠集人群围堵党政机关等非法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二是党员干部企图将纪委监委的职能“为己所用”,通过诬告陷害来打击报复其他党员干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还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将对信访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和仔细甄别。对错告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打击报复、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行为,将本着对干部、组织负责的原则,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