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杜国平等人诽谤他人案

(一)简要案情

2015年9月以来,巴中市平昌县云台镇铺垭村村民杜国平、杜心焕、杜明良三人多次向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反映铺垭村干部孙梁、孙合经、杜卫星三人在任职期间截留、挪用、贪污移民资金、危房改造资金、征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费等问题。经云台镇党委政府、镇纪委及县纪委多次调查处理,并向该三人通报了调查处理结果,但三人始终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为达到个人目的,三人共同商议,通过网络发帖制造舆论热点给党委政府施压。三人共同杜撰好网络贴文内容后,杜国平分别于2017年8月、10月、11月及2018年8月四次在四川麻辣社区发表多篇贴文,宣称县纪委调查组工作人员冯某、白某、巨某、苟某等人徇私舞弊,是县纪委“灯下黑的内鬼”、是保护伞等内容,贴文在公众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公信力。

平昌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认定该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诽谤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对杜国平、杜心焕、杜明良分别处以治安拘留十日、九日、八日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启示

一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要始终相信党组织,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表达个人合理诉求。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情况属实信访举报,会认真调查、从严处置,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决不姑息;对受到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及时澄清正名、撑腰鼓劲,形成激浊扬清、正气盎然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凝聚起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强大合力。